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終止房屋使用借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林明德 被告 林綉玉 當事人間終止房屋使用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