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何建福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5,516元(〔1,444.03×3,100+11.1×3,100+12.73×3,100+1,554.49×3,100+5,903,809〕×1/6≒2,545,516,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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