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張秋梅 代理人 郭香吟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志文 、 黃佩婷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