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951號聲請人 鍾秉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正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改列債務人為金鼎富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謝正德簽發支票時,係以金鼎富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身份為發票行為,債務人係公司,非謝正德)。
三、債務人金鼎富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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