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BallesterosHelenTolentino( 海倫
DominguezRichelleOrdinario( 瑞雪
GalzoteRahimaAcapulco( 西瑪
DeAsisBryanJayCabaldo( 布萊恩
ArcegaDarloMante( 達羅
TanoArrianeMasungsong( 艾蓮娜
BernasolMilbertlacuesta( 米得
CantillanoNeilPlaza( 奈爾
BurielValerianoMortalla( 巴里
DizonXiniaSimbulan( 索妮亞
CanonMaraBelardo( 瑪拉
VillaTinaGraceOlardo( 瑞思
LeonadorCharieMaeSison( 恰莉媚
PadlanEdelineDonato( 艾得琳
VillavertRegieAbuy( 瑞奇
GaluteraDelfinLimuel( 泰瑞
BautistaWilliamDural(威力)
TobiasMaryAnnCastillo( 玫琳
PepitoEricJamesBico( 艾力克
ApostolVladimierNacional( 帝馬
MendozaKristineJoyceeAdarlo( 喬絲
DagumboyFrederickVilla( 佛德力
BermudoVernieRoseSilabay( 蘿絲
MercadoLiza(麗莎)
OntogEmerlynCura( 艾梅琳
ArajaDellaRoseBerena( 特莉亞
VictorioLadyRoseAnnAzarcon(蕾狄)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景瑩 律師( 法扶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被告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漢忠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程居威 律師 李佑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告所簽署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效力範圍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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