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92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力元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位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許力元住所之轄區派出所,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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