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債權人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一再藉故拖延,未陳報債權數額,以致債權人無法收取債務人對第三人城安公司之工程款債權而受有損害,惟債權人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並無契約關係,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然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新北地方法院與橋頭地方法院之執行命令,尚無法釋明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債權人之權利,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