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王中志 債務人 黃彩美卓振山 之繼承人
卓家慶 即卓振山之繼承人
卓家文 即卓振山之繼承人
卓世偉 即卓振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卓振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917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卓振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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