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債務人 粘萬壽 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慧欣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鄭伊舒 代理人 林奕恩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洪佳妙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誌豪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有債務人向公司申請連結計程車車錶之數據及整理後之每日車資合計表、中華民國交通部汽車行車執照影本等在卷足憑(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4-93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700元,總清償金額338,400元,清償成數為5.4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3份保單(見本院消債更卷第117-122頁)。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18,070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251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54,400元,扣除必要支出739,488元後,餘額為132,98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每月必要支出30,851元,扣除
非消費性支出之營業成本費用10,750元(含計程車行費1,00
0元、計程車保養維修費2,000元、計程車保險費750元及計程車油費7,000元)及扶養費3,0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7,101元,尚低於臺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之21,202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父親及母親分別為86歲及83歲,已無收入,有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卷第127-130頁)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父、母親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是債務人支出父、母每人每月1,500元之生活費用,尚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為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約35,6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0,851元後餘額為4,749元,已將餘額逾9成之4,449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每月清償251元(計算式:18,070÷72=251,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債務人每月清償4,700元(計算式:4,449+251=4,700)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4,7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6,188,540元。││4.總清償金額:338,400元。││5.總清償比例:5.4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2,770│473│├──┼──────────────┼──────┼──────┤│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65,109│809│││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000│41│├──┼──────────────┼──────┼──────┤│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7,610│150│├──┼──────────────┼──────┼──────┤│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99,001│53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1,558│913│├──┼──────────────┼──────┼──────┤│7│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254,086│952│├──┼──────────────┼──────┼──────┤│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0,990│206│├──┼──────────────┼──────┼──────┤│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9,486│174│├──┼──────────────┼──────┼──────┤│10│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3,930│451│├──┼──────────────┼──────┼──────┤││合計│6,188,540│4,70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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