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本件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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