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戴月嫦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被告 劉天翔 法定代理人 劉記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0年度交易字第9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天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戴月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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