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BS000-A109065(年籍資料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BS000-A109065A(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黃仕廷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另本件判決係屬程序判決,尚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林育賢法官邱佳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