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О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對於無自救力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法令應扶助、養育,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丁○○(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妨害公務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執行完畢)為丙○○之子,丙○○屬丁○○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丙○○因曾患腦中風致右側肢體無力而行動不便,平日以輪椅代步,已無自救能力,丁○○於九十年十月間將丙○○帶往台中市○○路一八一之三三號七樓居住,依法對丙○○負有法定扶養之義務,詎料丁○○明知丙○○因有腦中風、高血壓之宿疾,且其居住之大樓即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斷水斷電進行拆除,居民均已搬遷他處,竟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之不詳時間內,均未返回前開住處,給予丙○○生存必要之飲食及扶助,致丙○○單獨置身於該大樓內數日,因乏人照料及扶助,而大小便失禁,直至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該大樓之民眾發覺後通報台中市北區居家支援中心社工前往處理,經聯繫丁○○未果後,始察覺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將其父親帶往前開地點居住之事實,惟矢口否認犯罪,辯稱:伊每天都有買便當回去給父親吃,也有幫他洗澡,社工和伊聯絡後,因自己生活有問題,所以沒辦法接回父親云云。經查,被害人丙○○為社工發現時,住處髒亂,垃圾棄置一地,狗大小便也散落各處,屋內空氣不佳,被害人直陳眼睛痛,意識不清、身體骯髒且有尿騷味,屋內並無可供飲食之麵包、餅乾、罐頭等情,業據證人即承辦社工甲○○、乙○○於偵查中結證無訛,並有南投縣政府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及建議表、台中市政府社會工作員各案轉介單等在卷足稽,且被害人丙○○於偵查中亦指訴稱:我有時候有飯吃,有時沒有吃,丁○○沒有每天回家,他也沒有幫我洗澡,他也不可能給我錢等語。況依被害人所有之信義鄉農會帳戶顯示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及五日分別有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及一萬元之提款紀錄,有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在卷足參,被告復自承系爭存款由其使用,則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間既有四萬元可供使用,自足以提供被害人必要之生活支出,然其竟未扶養被害人而任其置身於不便行動之大樓內,再加以被害人因有高血壓病史,如未就醫,恐會增加再度中風之機會,亦有草屯曾漢棋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九一曾綜院醫字第六0號函存卷足憑。且被害人置身之大樓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斷水斷電後拆除,是被告所為顯致被害人有不能生存之虞,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其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法令義務遺棄罪,被害人係被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加重其刑。又被告曾於八十七年間因妨害公務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罪,係屬累犯,應依法加重加重其刑。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之子,竟罔顧國人歷來重視孝道之傳統,於父親年歲老邁,身罹重病,尤需奉養照顧之際,不僅未善盡孝道,以回報養育之恩,反而置高齡父親於不顧,任令其住居環境惡劣之公寓中,且於社會局人員發現通知其接回父親時,猶藉詞推託,惡性不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為懲儆。公訴人雖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二年,惟本院認前揭刑度已足懲治其不法,故不量處如公訴人之求刑,並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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