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九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陸萬 肆仟壹佰零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叁仟陸佰伍拾壹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叁佰壹拾陸元│餘捌佰伍拾肆元已退郵│├───────┼────────────┼──────────────┤│本件送達郵費│壹佰叁拾陸元│雙掛號郵票四份,每份叁拾肆元│││││├───────┼────────────┼──────────────┤│合計│陸萬肆仟壹佰零叁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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