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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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立傑清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昆志 被告 賴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保證書第16條及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壹、授信共通約款」第16條約定,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之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立傑清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傑公司)、施昆志、賴世宗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施昆志、賴世宗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與伊簽訂保證書,保證凡被告立傑公司對伊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現在以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540萬元為最高限額,與被告立傑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被告立傑公司於105年9月30日與伊簽訂動用申請書〈融資類〉、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向伊借款4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9月30日起至108年3月30日止,清償方式係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5%計算,如逾期清償本金或利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約定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被告立傑公司如停止或延遲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立傑公司僅攤還上開借款至106年10月29日,嗣後即未依約定償還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被告立傑公司迄今仍積欠伊借款本金2,584,453元及依上述約定計算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施昆志、賴世宗為被告立傑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授權轉帳委託匯款約定書、放款帳卡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2,584,453│自106年10月30日│年利率│自106年12月1日起│年利率││元│起至清償日止│2.5%│至107年5月31日止│0.25%││││││││├────────┼────┼────────┼────┤││││自107年6月1日起│年利率│││││至清償日止│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