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豐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697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貳點壹參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975號被告鍾豐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民國108年6月7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4包(淨重2.134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鍾豐隆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7月26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施用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7月26日23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宏仁旅館602室內,為警執行臨檢勤務而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總淨重2.1329公克)及吸食器1組等物,經警採集其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975號為附戒癮治療等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確定,嗣於108年6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而被告所涉本件犯行遭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送請鑑驗之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
2.1329公克)之情,則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8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當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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