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媛如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 律師複代理人 吳羿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審判長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