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15號原告 林宥佳 被告黃種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9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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