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96號原告游 陳月瑾 被告 游東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施建榮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