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債權人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大弘配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金大弘配管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