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4號聲請人 林祐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知悉得繼承,係指知悉得為繼承人者而言。至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如遺產、債務等,其繼承人是否知悉,要與知悉得繼承與否無涉。臺灣高等法院86年家抗字第131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張素雲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86年3月1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並檢陳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812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所載,本院分別於99年11月2日、99年11月15日發函,請聲請人 陳明 「何時、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即已知悉?若非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知悉者,請陳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到院。惟聲請人於99年11月22日陳報主張,被繼承人於86年
3月18日死亡,聲請人僅11歲,無從知悉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負債若干、債務人為何、債權人為何人云云,並主張其係於99年8月6日接獲支付命令知悉被繼承人有債務存在云云。然依上開一之說明,所謂「知悉得繼承」,係指知悉得為繼承人者而言。而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如遺產、債務等,其繼承人是否知悉,要與「知悉得繼承」與否無涉。綜上所述,聲請人遲至102年11月4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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