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聲請人 趙國義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鑫岡機械工業│趙國義│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8,633元│103年5月5日│FB0000000││││有限公司林││行楠梓分行│2│││││││ 黃素珠 ││││││││├──┼──────┼─────┼─────┼──────┼────────┼───────┼──────┼───┤│002│千高企業有限│趙國義│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6,825元│103年5月20日│GD0000000││││公司 何澤湘 ││行仁武分行│61│││││├──┼──────┼─────┼─────┼──────┼────────┼───────┼──────┼───┤│003│ 黃順天 │趙國義│ 梓官 農會信│000000000│13,388元│103年5月30日│FA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