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刑簡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4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掃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就「甲○○於民國72年2月間拾獲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殺傷力之掃刀一把後」,應更正為「甲○○於民國72年2月間拾獲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殺傷力之掃刀一把後(侵占遺失物部分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雖持有上開掃刀之刀械,惟尚未供以犯他罪使用,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掃刀1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