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六九六號
原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訴訟代理人 呂玉川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土城市○○街八○之六號四樓,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當庭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原本第十三條並無合意約定由本院管轄,卷附影本係事後加註)。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楊皓清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B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