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柯建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判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7年執聲他字第271號執行執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柯建成(下稱受刑人)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執行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確定判決所判處有期徒刑4年之宣告刑,惟受刑人係首次入監執行,前所犯妨害自由案件所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於97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距本案入監執行已逾
5年,且前執行完畢之刑未逾2月,亦不得視為有期徒刑,應與累犯之規定不符,請求為適當之裁處,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48
4條固有明定。
三、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確定判決,係認受刑人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11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並於97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認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53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此有卷附上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並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與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之規定亦有不符。又本件受刑人狀載「請求為適當之裁處」,雖有不服該判決之意,惟本院上開判決已於101年8月30日由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7年3月26日提出本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表示不服,亦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綜上,因認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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