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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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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