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佳展蛋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郁玲 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