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告乙○○
之2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複代理人 高秉涵 律師被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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