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宇然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宇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吳宇然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2、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3、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13」,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 陳明 對相對人吳宇然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吳宇然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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