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О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四)之第六行「:基於毀損之故意:」應更正為「:基於毀損之概括犯意之故意:」,理由欄二、第二行「:普通毀損器具罪:」應更正為「:普通損毀器物罪」,第十四行「:毀損器具罪:」應更正為「:毀損器物罪:」第十五行、第十六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罪犯構成要件相同,皆係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應更正為「:均時間緊接,皆係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