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824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廖塗生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塗生生前向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東中小企銀)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尚積欠本金184,3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上開債權經台東中小企銀讓與聲請人。嗣廖塗生於民國00年
0月00日死亡,遺有坐落於台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遺產無人繼承,聲請人為行使債權,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塗生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銀行讓售案件帳卡、報紙、本院家事法庭函、建物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然查,本院業以101年度繼字第1848號裁定選任 楊閔翔 律師為被繼承人廖塗生之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廖塗生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