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阮清江 被告 李誌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簡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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