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0號
第374號第404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李珈薇 聲請人即被告 林信任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2411號,106年度偵字第2092號、第2350號),聲請人等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任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信任因涉犯贓物、加重竊盜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被告林信任坦承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述、書證及物證在卷可參,認被告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羈押之原因,且因被告覓保無著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5年3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並表明無反覆實施同類案件之意,經本院審酌被告若能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擔保,則暫無羈押之必要,然為確保被告後續能按時到庭應訊,應予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