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54號原告 譚予淇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 陳克宗
林鴻綸 張詠智 (原名 張世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