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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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提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提字第77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謝裕仁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謝裕仁並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謝裕仁並未行竊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著有明文。
三、聲請人雖一再辯稱無辜,希望警察不要冤枉伊等語,然從未指明警員逮捕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有何違法之處。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員因民眾 陳志誠 報案稱:聲請人謝裕仁於伊店內竊取販售之原子筆3枝,並未結帳即欲離去,故立即報警處理。聲請人與警員一同返回派出所後,自行取出原子筆1枝,經陳志誠當場指認為其店內失竊贓物,經警以竊盜罪嫌之現行犯將聲請人逮捕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解送人犯報告書、聲請人、陳志誠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照片等在卷可佐,則警員依當時情狀,認聲請人屬現行犯,顯具有相當理由,揆諸前開說明,警員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規定逮捕聲請人,應屬有據。
故聲請人辯稱清白,執此聲請提審,應係誤解提審法制度設計目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