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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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聲請人 陳美美 上列聲請人陳美美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美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本票遺失時至警局正式報案之報案三聯單。(非員警之證明書)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