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徐洪銘
陳緗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補字第72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故本件原告之起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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