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聲請人 程昭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貴茂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