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松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松林於民國100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12日止累計82,600元正未給付,其中78,238元為本金;4,26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松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12日止累計787元正未給付,其中749元為消費款;3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分別給付自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4%、15%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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