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變更負責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李國維 被告 陳士豐 即 陳進華
陳子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變更負責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新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