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莊酉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慧萍徐翰彥徐國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