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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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大直狀元第小登社區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
樓之2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