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盛晃 被告 曾子芸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案件部分(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794號),係於101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有上開刑事案件審判筆錄可稽,而原告於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1年3月14日,始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所載收狀時間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楊雅清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