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小字第132號原告 曾語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益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
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另需提出被告李益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確認被告之身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提出,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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