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治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於民國109年7月6日發生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血腫、腦挫傷等傷害,致成為植物人狀態,在家臥床療養,不能自理生活,現仍無法與人有正常溝通之能力,有苗栗縣警察局保安隊員警職務報告、被告配偶 林月美 警詢筆錄、通緝現場照片、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大千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110年2月5日(110)千醫字第11002011號函及所附病歷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心神喪失且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心神回復且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