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3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233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黃川田川友田化粧品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北簡字第2337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3月31日下午5時在本
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悅晨
                 書記官 唐步英
                 通 譯  袁素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一項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叁拾
伍元、本判決第二項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貳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簽訂之租賃異動協議書第二條第2款約定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均先敘
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麥格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麥格林公
司)於民國96年5月25日與原告訂立編號23145營業型租賃契
約(下稱編號23145租約),向原告承租如附表1所示之動產
(下稱附表1動產),租期自96年5月25日起至99年5月24日
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300元;另麥格林公司復於
97年7月10日與原告訂立編號32906營業型租賃契約(下稱編
號32906租約),向原告承租如附表2所示之動產(下稱附表
2動產),租期自97年8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租金每
月820元。嗣被告自98年10月1日起與原告簽立租賃異動協議
書承擔承租人即麥格林公司上開契約之全部權利義務。詎被
告於繳交編號23145租約第32期租金、編號32906租約第17期
租金後即未再依約給付租金,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討未果,
爰依編號23145租約第8條、第9條及編號32906租約第7條第2
、3項等約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終止二租約之意
思表示,則被告迄今尚積欠未給付之編號23145租約租金9,2
00元【(36-32)×2,300】及編號32906租約租金9,020元【
(28-17)×820】、與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16,4
00元【(48-29)×820】,共計34,620元【9,200+9,020+16
,400元】未給付。為此,並起訴請求及聲明:⒈被告應將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返還予原告;⒉被告應給付原告34,6
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⒋請准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營業型租賃
契約、租賃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存證信函、租賃異動
協議書、租賃顧客合約明細表、統一發票、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述營業型租賃契約及租賃異動
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動產
並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1,000元(即一審裁判費)確定如主文第3項
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唐步英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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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品名│數位影印機一台│
││(含週邊配備:自動送稿機、手送台、鐵桌、萬用式卡匣│
││各一台)│
├───┼─────────────────────────┤
│廠牌│美樂達│
│機型│BH-210│
├───┼─────────────────────────┤
│機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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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品名│BH210傳真套件一件│BH210網路卡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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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牌│KONICAMINOLTA│KONICAMINOLTA│
│機型│S-FK-505│S-NC-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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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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