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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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邱智斌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被告 梁懷隆
台中租車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年籍不詳)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6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