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葉明發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葉明發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葉明發各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釋明該各順位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
(四)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如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合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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