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送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戊○○丁○○○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及其餘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復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事,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陳財旺~B法官許瑞東~B法官張紹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