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丁○○○住
戊○○住同甲○○住福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 律師被告乙○○住臺
丙○○住臺右列被告因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崔玲琦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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